“三倍工资”怎么算、求职创业补贴怎么领.....人社部回应来了!

日期:2020/11/11 13:56:09 / 人气: / 来源:管理员

Q:专科可以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吗?具体找哪个部门办理?材料递交给谁?

A:人社部就业促进司: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面向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号)。

您可向所在高校或当地人社部门详细咨询。


Q:我家孩子正在学的专业,将要被取消职业资格认定,应该怎么办?

A: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0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作出安排。

一是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是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是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发证,改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19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同时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对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这些机构所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的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


Q:请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和水平类到底有何区别?只是样式上有区别吗?还是使用中有区别?

A: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括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

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依法从事特定岗位的必要条件。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是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


Q:请问三倍工资是指算上原来的工资,总共到手工资是三倍,还是不加原来的工资,再多发三倍?

A:人社部劳动关系司: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进一步明确,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Q:享受6级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A: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计算基数“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Q:在省内的职工养老保险转接需要怎么办理?我得交哪些材料?

A: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如果您所在省份已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您无需办理省内转移手续;如果您所在省份目前暂未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您在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即可。具体情况请您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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